第270 條(準備程序)
Ⅰ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Ⅱ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Ⅲ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 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 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 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 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Ⅳ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名詞解釋
△準備程序
指行合議制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使受命法官闡明訴訟關係之準備言詞辯論程序,使訴訟得以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為準備性訴訟資料蒐集,整理爭點及證據,而使言詞辯論容易終結進行。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準備程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5:20:53|瀏覽數:1114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70條 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