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6 條(準備程序之效果)
Ⅰ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 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 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Ⅱ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名詞解釋
△準備程序之失權效
指若在爭點整理階段,未提出事證,相當於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即可能發生失權效。蓋準備程序既是為言詞辯論為準備,且賦予當事人有提出資料及主張之機會,若於爭點整理程序終結後,當事人仍得提出在該程序所未主張之事實或所未聲明之證據,將使爭點整理程序之作用無法發揮。從而,爭點整理程序終結後,故為促使當事人善盡其訴訟促進義務,原則上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應課以失權之制裁,限制當事人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此係爭點整理程序應有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準備程序之失權效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5:22:34|瀏覽數:5261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76條 準備程序之失權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