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3 條(重複起訴禁止)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名詞解釋
△重複起訴之禁止(更行起訴之限制)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同一事件
有所謂舊同一事件說認為,所謂同一事件,應以訴之三要素是否同一為判斷基礎,具體而言,若前後兩訴之「當事人同一(當事人地位可以相反)」97、「訴訟標的同一」及「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則可認為係屬同一事件,後受訴法院應按第253 條、第249條第1 項第7 款,以裁定駁回後訴訟(通說與實務採此意旨)。惟若以舊同一事件說來判斷,於部分情形(如就訴訟標的之前提法律關係另行起訴)將違背二重起訴禁止之制度目的的情形,故有所謂新同一事件說,亦即,縱使通過舊同一事件說之要件審查,仍應回歸本制度之目的,具體判斷有無避免「矛盾裁判」、「重複審理」、「他造應訴之煩」之利益,決定是否為同一事件。若後訴之提起僅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之制度目的,而不違反舊同一事件說時,不宜逕行裁定駁回後訴訟,應以闡明訴之變更追加、反訴(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之1 參照),或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參照)等方式,以一道程序統一解決相關連之紛爭。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重複起訴之禁止&同一事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5:53:38|瀏覽數:15072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53條 重複起訴之禁止&同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