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 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Ⅰ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Ⅱ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Ⅲ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Ⅳ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Ⅴ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Ⅵ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Ⅶ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7 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Ⅷ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名詞解釋
△單一選區兩票制(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混合之兩票制)
一.內涵:係指國會議員選舉部分名額由單一應選名額的小選區產生,其他部分名額由政黨比例方式產生。
二.種類:聯立制與並立制
(一)聯立制:係指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兩張票投票的結果會互相影響,先以政黨比例選舉制確定出各政黨應當考選名額,但依單一選區所選出之代表,不會受到影響,故依「單一選區」及「比例代表」所產生之代表,可以聯集成立,不互相排斥,其結果是承認「超額議席」,故議員的法定總額會因選舉結果而增加。
(二)並立制:係「單一選區」及「比例代表」所產生之代表各自分別獨立計算,不發生影響,故不會有超額議席的現象。
[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區域立法委員,採行單一選區制選舉,每選區選出立法委員一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部分,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有百分之五之席次分配門檻,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單一選區之區域選舉結果與政黨選舉票之選舉結果分開計算兩類立法委員當選人名額。}
△議會不連續原則
本屆議事程序未能了結的議案,對下一任議會而言,視同不存在。此一原則係以「任期」為單位,而非以「會期」為單位。其理由在於,新選出的議員不應在決定上仍受其前手的影響,新任議員要處理何等議題,要有何等決議,應由新任議員全體自行決定。
〔許育典,憲法,八版,頁425。〕
憲法名詞解釋 - 單一選區兩票制&議會不連續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5:15:50|瀏覽數:762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單一選區兩票制&議會不連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