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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 防衛性民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5:18:24瀏覽數:2381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防衛性民主

第5 條(司法院)
Ⅰ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Ⅴ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名詞解釋

△防衛性民主
為維護民主的憲政體制,打擊個人與組織的憲法敵對行為,稱為「防衛性民主」(或稱為戰鬥性民主)。在德國威瑪憲法時代,由於採取價值相對主義,對於各種不同意見均加以寬容,包括納粹政黨的主張。導致納粹政黨取得政權後,卻對於其他人不寬容,將所有其他政黨解散,實行獨裁專制統治。因此為保護憲法,必須把反民主而違憲的政黨加以排除。
〔程明修等7 人,憲法講義,初版,頁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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