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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依法執行職務時&事中妨害公務罪&事前妨害公務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3:51:13瀏覽數:2382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35條 依法執行職務時&事中妨害公務罪&事前妨害公務罪

第135 條(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暴脅迫罪)
I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Ⅲ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依法執行職務時
指於法定職務執行行為繼續當中之意,即開始執行職務以迄於執行行為終了完畢之時間內。若非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期間內,或所執行者非屬其職務範圍內之事項,縱使執行之行為係屬違法失當者,與依法執行職務時之要件所有不合。所謂依法執行職務範圍(即人民得以對抗之範圍),又可以區分為:
一.實質合法說:人民對於一個形式合法,但實質不合法之公務行為得以抵抗,惟通說認為人民並不具有自行判斷實質合法之權限,故本說不為通說採納。
二.形式合法說:通說認為本條所謂依法執行職務係指形式上合法之職務,至於公務員如有實質上不合法之情形,人民僅得依法定程序救濟,不得逕行以強暴、脅迫行為進行抵抗。

△事中妨害公務罪
於公務員依法代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時,對該公務員施以暴力攻擊或惡害通知之行為,因有直接礙及國家政務正常推行之虞,本法乃以之為獨立罪名而併定於本條第1 項,稱事中妨害公務罪。

△事前妨害公務罪
非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時間內,而基於妨害其執行職務或其去職之目的,對該公務員施以暴力攻擊或惡害通知之行為,就國家政務正常推動亦不無間接妨礙之虞,本法乃以之為獨立罪名而併定於本條第2 項,稱事前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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