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I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或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名詞解釋
△公然聚眾
公然,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聚眾,依判例解釋,則指糾集隨時可增加之多數人,且情節上達足以危害地方安寧狀態程度者而言。
△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
首謀,見刑法第100 條。下手實施,指客觀上實施犯罪構成要件所描述行為之人。在場助勢者,則指既非首謀,亦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然以自己犯罪之意於犯罪現場,在旁張揚聲勢之人。
刑法-名詞解釋 公然聚眾&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3:55:34|瀏覽數:245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36條 公然聚眾&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