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直接、間接圖利
凡足以表現行為人主觀上獲取不法利益之客觀行為,即稱圖利行為。圖利之行為中,若藉由該行為而逕行取得利益者,稱直接圖利,例如:於公共工程發包作業時直接由廠商處收取回扣之行為;間接圖利,則指與職務行為有關之其他行為而迂迴取得利益之情形,例如:使人經營與其職務監管有關之商業,並扼殺其他同業競爭力以牟取暴利行為。
△圖利故意
行為人是否具有本罪的構成要件故意,必須依證據認定之,不得僅以公務員所為失當行為的結果,使他人獲得不法益,據以推定該公務員即有圖利他人的故意。公務員依其職權的裁量行為,有時難免造成少數人獲利的結果。對於這種情狀,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足以認定公務員為該裁量行為時,即已具圖利他人的圖利故意,而足以構成本罪之外,不能僅以客觀上有人獲利的事實,即推定公務員因具圖利他人的構成要件故意,而成立本罪。
刑法-名詞解釋 直接、間接圖利&圖利故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3:28:57|瀏覽數:3723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31條 直接、間接圖利&圖利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