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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國防以外祕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3:31:14瀏覽數:1210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32條 國防以外祕密

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I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Ⅲ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國防以外祕密(105 行政警察、海岸巡防[1])
凡無關於國防而為國家公共事務上應保守其內容,不得任意使他人知悉者,概均屬之,例如:偵查程式中之筆錄或證據、合議庭審判中法官之評議內容、國家掄才考試之試卷內容或政府重大工程招標之發包底價等等是。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4 次決議指出,本條所為國防以外之秘密,是指基於國家政務或事務所形成,而具有利害影響而應保密之一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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