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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 下午 05:48:54瀏覽數:744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27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

第127 條(違法執行刑罰罪)
I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
指依法具有執行刑事制裁職權之人,例如:檢察官、監獄管理人等。解釋上,保安處分雖非狹義之刑罰,但仍屬對人民自由權利加以拘束之刑事法律效果,自有含括於本條規定範圍內之必要。

△違法執行
指欠缺法律依據不應執行而執行,及雖有執行之法源卻違反法定程式或以不適當方法加以執行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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