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 條(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明知
專指要件上符合刑法第13 條第1 項直接故意之主觀心態。
△不應受理而受理
指依法無審理爭訟事件權限者,接受訴訟之提起並進而審理裁決而言。
刑法-名詞解釋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 下午 05:50:58|瀏覽數:673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28條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