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 條(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名詞解釋
△受領遲延
一.意義:乃對於履行上需要債權人受領之債務,債務人已為合法之提出,而債權人未予受領之事實。
二.要件:
(一)須債務人已提出給付。
(二)須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三.債權人之遲延,學者多認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367),僅為債權人不行使其權利,而非未履行其義務,且債務人之債務,並不因之消滅,不過其責任得因此減輕或免責。
民法名詞解釋 - 受領遲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 下午 05:09:37|瀏覽數:308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34條 受領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