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 條(遲延賠償及債務人之不可抗力責任)
Ⅰ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Ⅱ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者,乃外界之客觀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之事實也,如天災、地震、戰禍是。在通常情形,債務人對於不可抗力所發生之事實,可不負責。惟債務人在遲延給付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指因債務人之給付遲延,致債權人之契約目的無法達成而生之損害,是應以履行利益為損害賠償之範圍。
民法名詞解釋 -不可抗力&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 下午 04:41:51|瀏覽數:405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31條 不可抗力&因遲延而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