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 條(替補賠償)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名詞解釋
△期限利益行為之替代賠償
給付遲延之後,債務人縱為給付,對債權人可能已無利益,甚而將受損害,是為所謂期限利益行為。於此情形,如強令債權人於遲延後受領原定給付,殊非權利保護之道,故法律分別就給付性質而為不同之規定。給付與期限利益無關者,發生債務人須給付原定給付與遲延賠償的效力;給付屬於期限利益行為者,債權人得拒絕原定給付並請求替補賠償。須加注意者,非謂給付遲延可同時發生遲延賠償及替補賠償二項效力。本條所謂「賠償因不履行所生之損害」,即學者所稱之「替補賠償」。替補賠償乃基於原來的債之關係,以損害賠償代替原來之給付,故債務人為此賠償後,即不必再為原來之給付。惟此之賠償須具備下列要件始得請求:須為遲延後之給付;須於債權人無利益。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2 月新訂二版,頁66~67。〕
民法名詞解釋 - 期限利益行為之替代賠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 下午 05:06:37|瀏覽數:3355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32條 期限利益行為之替代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