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 條(客觀訴之合併)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客觀訴之合併
指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合併數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所提起之訴訟。
△合併型態之固定化與非固定化93
一.合併型態之固定化:就客體合併,僅承認單純合併、預備合併、選擇合併、競合合併之合併型態,且各限於一定情形方得提起。94
二.合併型態之非固定化:就客體合併,不限制於某種情形僅得提起某種合併型態。
(一)基於處分權主義及尊重其衍伸之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原則上應肯認原告就客體合併之合併型態有選擇或排列之權限。
(二)詳言之,除非此等選擇或排列對「被告之程序權」或「公益層面之訴訟經濟」造成重大影響,而須限制處分權主義之適用者外,原則上應尊重原告程序處分權之行使。
93 許士宦(2016),《民事訴訟法(上)》,頁383~384。
94 如:數請求互斥不能併存者,始得提起預備合併;請求權競合或形成權
競合之情形,僅得提起選擇合併,而不得提起預備合併。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客觀訴之合併&合併型態之固定化與非固定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 下午 05:37:06|瀏覽數:1762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48條 客觀訴之合併&合併型態之固定化與非固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