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 條(客觀訴之合併)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不附條件之合併(單純合併)
一.指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提起數訴訟上請求(數訴訟標的或數訴之聲明),且要求法院均加以審判。
二.類型:
(一)無牽連請求之合併:為訴訟標的之數項請求,其間並無何等法律上或事實上牽連關係存在之訴之合併。
(二)有牽連請求之合併:
1.為訴訟標的之數項請求,各請求有獨立之目的,而其間有牽連關係存在之合併。
2.其牽連情形可分為法律上牽連與事實上牽連二種,前者如本於同一買賣契約,合併提起交付買賣標的物及支付違約金之訴;後者如基於同一書面契約定之房屋租賃及借用家具條款。而合併提起返還租賃之房屋與借用之家具之訴。以下為附裁判條件之「附條件之合併」。
△預備合併
一.定義:原告對於同一被告,預料其所提起之訴訟,有受敗訴判決之虞,於起訴時合併提起或於訴訟中追加提起備位訴訟,以備先位之訴受敗訴判決或其後被變更為敗訴判決時,期能就後位之訴獲得勝訴判決,其先位之訴與後位之訴始終有附條件關係之訴之合併。
二.請求互斥之預備合併:向來認為,複數請求互相排斥、互相矛盾、不可兩立,且訴之聲明非單一之情形,始得提起預備合併。95
三.請求併存之預備合併: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競合,得否不提起選擇合併而利用預備合併之方式?向來認為請求權競合之情形,僅得提起選擇合併。惟基於處分權主義,若數請求排列先後順位之結果對原告有值得保護之實體利益或程序利益,應賦予原告為維護該等利益而有排列訴訟標的審理順序之機會。此與數請求彼此間可否並存並無關係。近來最高法院之裁判已接受上開見解,但因當時判例未廢,故其言委婉(大法庭制度於2019 年7 月4 日施行,並廢除判例選編制度)。96
95 最高法院64 年度台上字第82 號判決(原判例):「所謂訴之預備之合併(或稱假定之合併),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例如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請求離婚,預防該離婚之訴,難獲勝訴之判決,而合併提起同居之是。」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30 號判決:「又訴之客觀預備(假定)合併,必有先位、後位不同之聲明,此與競合(重疊)合併,僅有單一之聲明者有別。本件被上訴人雖主張數法律關係,但僅為單一之聲明,殊無認其為預備合併而為裁判之餘地。第一審及原審未予詳研遽依先後位訴訟關係判決,亦欠允洽。」
96 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1458 號判決:「客觀的預備合併之訴,其本位聲明與備位聲明雖應為相互排斥而不能並存,但訴的客觀合併,其目的既在使相同當事人間就私權紛爭,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辯論、裁判,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並使相關連之訴訟事件,受同一裁判,避免發生矛盾,而達訴訟經濟及統一解決紛爭之目的。且關於客觀的訴之合併,民事訴訟法僅在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外,得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並未限制其型態及種類,則基於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之原則,自應尊重當事人有關行使程序處分權之意思,對其所提起的客觀合併之型態、方式及內容,儘量予以承認,以符合現行民事訴訟法賦予訴訟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之精神。本件被上訴人之備位聲明與本位聲明,固非相互排斥,而屬於學說上所稱之『不真正預備合併』,但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之精神,是否不得提起,仍有推闡研析之餘地。」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1741 號判決:「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而就各該訴訟標的定有先後請求裁判之順序,於先位訴訟標的有理由時,即不請求就備位訴訟標的為裁判者,與預備訴之合併須先位訴之聲明與備位訴之聲明,相互排斥而不相容者,尚屬有間。本件上訴人追加先位訴訟標的,其聲明縱與備位之聲明相同,不符合一般所謂之訴之預備合併,惟本於當事人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此學說上稱為類似的預備訴之合併,亦必待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上訴人先位聲明部分,既應予廢棄發回,則備位聲明部分即應一併廢棄發回。」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10 號判決:「學說上所稱之類似的預備訴之合併,係指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而就各該訴訟標的定有先後裁判之順序,先位訴訟標的有理由時,法院即不得請求就備位訴訟標的裁判者,與預備訴之合併須先位訴之聲明與備位訴之聲明,相互排斥而不相容者尚屬有間。本件定作人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先位聲明針對刨除料折價價值,備位聲明針對刨除料再生處理費,請求承攬人給付本息,其訴訟標的相同,聲明亦同一,並非有先位、備位聲明而構成預備訴之合併或類似的預備訴之合併。」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不附條件之合併(單純合併)&預備合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 下午 05:45:57|瀏覽數:1576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48條 不附條件之合併(單純合併)&預備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