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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契約&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判斷:契約標的兼採目的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9 下午 04:05:14瀏覽數:1356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契約&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判斷:契約標的兼採目的說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契約&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判斷:契約標的兼採目的說

■名詞解釋

△行政契約
指以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為契約標的,而產生、變更或消滅雙方當事人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書面合意內容。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409。〕

△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判斷:契約標的兼採目的說

一.首須契約之一造為代表行政主體之機關,
二.凡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約,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
(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
(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
(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
三.若因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之屬性時,則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之目的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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