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 條(行政契約的容許性)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締結行政契約
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行政法名詞解釋 - 締結行政契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9 下午 04:12:34|瀏覽數:1294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35條 締結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