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 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指依法具有對訴訟或其他爭議事件進行審理裁斷職權之人。解釋上,不論為民事庭、刑事庭或行政法院之法官,均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枉法
稱枉法係指有法不依而「故意」不依據法律的規定,或違法或曲法地適用實體法或程序法。行為人不適用法令或不當地適用法令而為裁判或仲裁,或假造事實或濫用其裁量權而為裁判或仲裁等情形,均有可能構成本罪的枉法裁判或為枉法的仲裁。行為人因為主持或參與法律訴訟或仲裁事件的裁判或仲裁,而這些法律事件均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故行為人的裁判或仲裁只要不能固守客觀中立的立場,而對特定一方當事人為不利或有利的裁判或仲裁者,即屬枉法裁判或枉法仲裁。由於行為主體中的「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係採廣義的見解,故這裡所稱的裁判,除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等案件的裁判之外,尚包括公務員懲戒的審議、行政訴願的決定等。
〔參見,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五版,頁100~101,併參劉幸義,枉法裁判之理論與難題,頁27 以下。〕
刑法-名詞解釋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枉法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2 下午 05:15:56|瀏覽數:2523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