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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2 下午 05:22:59瀏覽數:2999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第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I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指依法具有就犯罪行為人進行偵搜追捕、起訴或科刑制裁職權之人。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刑事庭法官及軍事法庭之審判官,依法固係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惟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之法官則否。實務判例上之一貫態度認為,司法警察(官),僅有舉發、輔助偵察及移送職務,並無追訴或處罰犯罪之權,自無按本罪論科之餘地;惟基於法益保護之目的加以觀察,學說有認為司法警察(官)於職務權限範圍內,亦應屬本條之規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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