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 條(專屬告訴人)
Ⅰ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Ⅲ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Ⅳ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Ⅴ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名詞解釋
△專屬告訴權與補充告訴權
本條第1 至3 項為專屬告訴權之規定;而第4、5 項則屬於補充告訴權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專屬告訴權與補充告訴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1 下午 05:03:08|瀏覽數:1562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34條 專屬告訴權與補充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