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 條(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名詞解釋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適用於絕對告訴乃論之罪的情形,若是共犯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則無本條適用。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與公訴有別,故其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並非許其有權選擇所告訴之犯人之意。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53~54。]
△撤回告訴不可分效力
若是共犯因為訴訟進展有別,分別處於偵查階段、審判階段者,對於其中一人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共犯?
一.否定說:告訴不可分之原則,係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偵查」中之第239 條,亦即該條係規定於偵查程序中,僅於偵查程序始有其適用,而同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審判程序中並無準用該條之規定。
二.肯定說:本條所謂撤回之效力並無偵查中或審判中之分,不能因其係在偵查中或審判中撤回其告訴而異其效果。
[74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併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58~60。]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撤回告訴不可分效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1 下午 05:10:34|瀏覽數:3651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34條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撤回告訴不可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