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 條(起訴之程式)
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Ⅱ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Ⅲ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Ⅳ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Ⅴ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訴之聲明明確性原則77
一.概念: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或裁判書之主文應具體明確。
二.於給付訴訟:
(一)給付聲明應具體特定至可得強制執行之程度(可執行性)(如:請求命被告給付之標的、金額或行為態樣等,均須明確,以便日後強制執行)。
(二)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於確認訴訟:
(一)確認聲明應表明請求法院確認之法律關係、對象、範圍及權利義務主體為何人等。
(二)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於某年某月某日訂立之某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四於形成訴訟:形成聲明應表明所應形成之法律關係、法律效果如何等。
(一)如:「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效力:聲明拘束性原則(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參照)
△聲明最低額制
一.涉及:訴之聲明特定責任之緩和—聲明最低額制(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
二.概念:原告雖有表明訴之聲明之權利與責任,但於表明、特定不可期待之情形,亦應減輕其責任。
三.制度意旨: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於起訴時,就其請求賠償之金額,得於特定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範圍內表明請求之最低額。
四.制度目的:於金錢損害賠償之訴,原告通常不似一般交易型訴訟般,事先就請求金額業已約定,故難能期待原告在起訴時,即清楚預測法院所認定之金額而得明確表明請求之數額。
五.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 點:
(一)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於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時,法院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令原告補充其聲明,如原告未為補充,法院應依其表明之最低金額為判決。
(二)法院於前項判決後,原告不得再主張其係一部請求,而就其餘請求另行起訴。如另行起訴,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或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其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原告補充其聲明後,應按補充後之聲明計算裁判費,並補繳其差額。
(四)原告補充其聲明,致應適用其他訴訟程序者,仍依其原表明最低金額應適用之程序審理之。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之聲明明確性原則&聲明最低額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0 下午 04:33:11|瀏覽數:6159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44條 訴之聲明明確性原則&聲明最低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