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 條(起訴之程式)
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Ⅱ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Ⅲ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Ⅳ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Ⅴ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名詞解釋
△訴訟標的理論之論爭
一.前言:於確認訴訟判斷結果並無歧異,均係以「欲確認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或其他其欲請求法院確定之事項」作為訴訟標的,故僅於給付訴訟與形成訴訟有判斷上的爭議。
二.舊訴訟標的理論:
(一)概念:應以「原告於訴訟上所為之具體實體法之權利主張」作為訴訟標的。
(二)判斷標準:實體法上權利主張之個數。
(三)採擇:實務多採此說。69
(四)目的、優點:較追求法安定性70,而保護原告之實體權利,且於實務上易於理解及操作。
(五)缺點:造成被告應訴負擔、紛爭無法一次解決、多次起訴造成整體司法資源負擔及訴訟不經濟、易有裁判矛盾。71
三.新訴訟標的理論72:
(一)概念:於給付訴訟應以「原告之受給付地位」作為訴訟標的;於形成訴訟應以「原告欲形成之法律關係」作為訴訟標的。原告實體權利之主張,僅視為當事人之法律見解之提出(攻擊方法)。
(二)判斷標準:原告受給付地位或形成特定法律關係地位之個數。
1.一分肢說:以「訴之聲明」定之。
2.二分肢說:以「原告陳述之事實」及「訴之聲明」定之。
(1)生活事實說:所謂「事實」係指「生活事實(經過)」(如:車禍)。
(2)權利發生事實說:所謂「事實」係指「所有該當於原告明示或依其事實陳述之內容所得被主張之權利的基礎事實」。
(三)目的、優點:較追求紛爭解決一次性(訴訟經濟、程序利益)。
(四)缺點:訴訟標的之範圍或有判斷上困難,易造成突襲性裁判(如:兩造集中侵權行為之攻防,法院判決卻認為該當債務不履行)。
四.訴訟標的相對論73:
(一)概念:
1.基於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之大小範圍應尊重原告之決定而採取相對標準,換言之,其究竟要以「權利」來特定訴訟標的(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或以「紛爭事實」來特定訴訟標的(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此為原告之程序處分權、程序選擇權之行使範圍。
2.訴訟標的大小範圍之劃定,涉及原告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故如何劃定,自應歸諸作為利益歸屬主體之原告,而沒有絕對標準。
(二)判斷標準:原告選擇何種標準來特定訴訟標的
1.實體法上權利個數→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似舊說)
2.紛爭事實個數→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似新說)
69 如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03 號裁定:「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至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本院六十一年台再字第一八六號判例參照)。」
70 訴訟標的及既判力客觀範圍容易判斷、容易在訴訟中預測,不致產生突襲。
71 姜世明(2014),《民事訴訟法(上冊)》,頁297。
72 下參姜世明(2014),《民事訴訟法(上冊)》,頁297~301。
73 下參:邱聯恭(2017),《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頁160~167。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訟標的理論之論爭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0 下午 04:07:24|瀏覽數:1509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44條 訴訟標的理論之論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