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 條(法律之位階性)
Ⅰ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Ⅱ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名詞解釋
△法治國原則
可分為形式意義的法治國原則和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原則,形式意義法治國原則指的是國家權力的彰顯必須依據法律為之,法律必須依照憲法所規定的程序制定,亦即國家所有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所拘束,是以形式意義法治國即是法律國;至於實質意義的法律國除了以法律的形式意義為要件外,同時更進一步要求以實現正義為目的,國家不僅要消極的為人民防禦危險,同時更要積極的採取主動作為,讓人民基本權利避免遭到侵害。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49~50。〕
憲法名詞解釋 - 法治國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9 下午 05:13:08|瀏覽數:1013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171條 法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