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 條(法律之位階性)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名詞解釋
△法律優位原則
亦可稱為「法律優越原則」,屬於消極的依法行政,此一原則為法位階的問題;依此一原則推衍,在法規範上成為一個「金字塔」狀,在最高位置者為憲法,其次為法律或條約,在其次為法規命令,又再其次為地方自治規章,只要是下位階的法規範牴觸了上位階的法規範,則下位階的法規範應為無效,此一原則對於國家權力有所限制,避免破壞法律體制。〔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適用,增訂十版,頁83~85。〕
憲法名詞解釋 - 法律優位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9 下午 05:15:08|瀏覽數:891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172條 法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