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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益之重大危害」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5 下午 05:48:32瀏覽數:1490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23條 「公益之重大危害」的意涵

第123 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公益之重大危害」的意涵
不以廢止具有公益性為已足,必須為防止或除去公益遭受脅迫性損失而有廢止之必要,亦即必須已有或將有具體危險之存在;但不以「公益之重大危害」係受益人所導致為必要,且不以廢止授益處分係「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唯一方法為限。依第5 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於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但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第126 條第1 項)。此乃信賴保護原則之體現(釋
字第525 號解釋),故依上開規定補償受益人損失,仍須符合下列之要件:
一.須受益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
二.須該損失係因信賴授益處分之存在而發生;
三.須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
如符合上開信賴補償之要件者,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因行政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第126 條第2 項準用第120 條第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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