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 條(授益處分行使廢止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名詞解釋
△「自廢止原因發生後」的意涵
除斥期間之起算既係以「廢止原因發生」為準,即係以事實上發生廢止原因時起算,則該廢止權行使之除斥期間計算,自不問有廢止權之機關是否知悉廢止原因已發生。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自廢止原因發生後」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5 下午 05:50:41|瀏覽數:665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24條「自廢止原因發生後」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