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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知有撤銷原因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5 下午 05:33:14瀏覽數:1590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21條 知有撤銷原因的意涵

第121 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與受益人信賴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Ⅰ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Ⅱ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名詞解釋

△知有撤銷原因的意涵
法文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2 年之除斥期間。又是否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者,乃事實問題,自應具體審認。(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2 月份第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謂「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知悉具有撤銷原因」之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故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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