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 條(非授益處分之廢止)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一次性及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可區分為一次性及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謂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效力內容具有持續發生之情形,例如發給月退休金,即處分之效力對人民權利影響係自一特定時點向後延伸至另一特定或未定時點;而一次性行政處分之效力內容,係指其內容效力於行政處分作成時,即已全部確定並實現,其效力不具延伸性,經一次作為或執行即歸完結,例如撤銷營業許可、裁處罰鍰等,第122條之適用應限於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行政法名詞解釋 - 一次性及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5 下午 05:36:05|瀏覽數:2619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22條 一次性及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