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 條(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名詞解釋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意義
一.肯定說:
此說認為,文義解釋上來看,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不得職權撤銷,且處分並無實質存續力,人民無法主張信賴保護,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處分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但書的問題,可任意撤銷變更原處分,換言之,此說認為救濟期間經過前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對於處分相對人在行政處分發生存續力之前,並無法主張信賴保護。
二.否定說:
此說認為,實質存續力與形式存續力應脫鉤觀察,依法行政原則應無空窗期,故縱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機關依職權發現處分有違法情事亦得職權撤銷。若由相對人完全自行吸收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之前被撤銷的風險,而不予以信賴保護,不僅不公平,在現代分秒必爭的工商社會中亦欠缺期待可能,非常不合理,故舉重以明輕,縱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人民仍有主張信賴保護之可能,方符合法治國家之精神。
行政法名詞解釋 -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意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5 下午 05:28:45|瀏覽數:228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