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 條(偵查之發動)
Ⅰ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Ⅱ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Ⅲ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Ⅳ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名詞解釋
△偵查法定原則
檢察官只要有本條的1 項所列之四種法定情形,即必須開啟偵查而無裁量空間,此為偵查法定原則。
△拘捕前置原則
此係本於憲法第8 條之規範而來,即人民必須先經拘捕程序到案後,始能移送法院進行羈押審查,而法院須先行審查拘捕之合法性後,接續進入有無羈押必要之審查,惟審判中則無拘捕前置原則之適用。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偵查法定原則&拘捕前置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4 上午 10:26:46|瀏覽數:2222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28條 偵查法定原則&拘捕前置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