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 條(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名詞解釋
△告訴
一.告訴係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所為請[參見,黃朝義,偵查開始-告訴,月旦法學教室,16 期,頁63~64。]
二.實務見解認為,單純侵害國家法益犯罪之情形,應由檢察官直接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縱使個人因此犯罪而間接受害者,並不適用被害人告訴之規定,如枉法裁判罪(刑§124),抑留剋扣罪(刑§129Ⅱ)、公務員圖利罪(刑§131)、湮滅證據罪(刑§165)、偽證罪(刑§168)。若因此侵害國家法益同而時直接被害個人法益之犯罪者,該個人仍得告訴,如違法徵收罪被違法徵收稅款之個人(刑§129Ⅰ)、誣告罪或準誣告罪受誣告之個人(刑§169)。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36~39。]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告訴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4 上午 10:33:55|瀏覽數:897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32條 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