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 條(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名詞解釋
△告發
告發係指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告發行為與告訴行為不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其區別在於:
一.提出者不同:告訴之提起者為有告訴權之人(包括被害人與其他有告訴權人),告發之提起者,在法律上並未加以限定,通常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以外的第三人皆可提出,亦即兩者之不同,首先在於「提出者」為何人。
二.訴訟條件:告訴行為,對於告訴乃論罪而言,屬於一種訴訟條件,且其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237Ⅰ);告發行為並未具備此種性質,亦即告發並非為訴訟之條件,且告發行為並無告發期間之限制,亦即告發並非為訴訟之條件。惟不論告訴行為或告發行為皆須考慮刑法第80 條以下追訴權時效之規定。
三.效果不同: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起訴者,法院將予以不受理判決處理;然對於沒有告發行為之犯罪,檢警機關仍可依其職權發動偵查,並對之加以起訴。
四.救濟程序不同:對於告訴之案件,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僅告訴權人得表示不服,聲請再議,告發人並無表明不服之權利。
五.代理程序不同:告訴行為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236-1),告發行為無所謂代理之情事。
[參見,黃朝義,偵查開始-告訴,月旦法學教室,16 期,頁64;併參見本書刑訴法學概念辨析二四。]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告發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4 上午 10:53:53|瀏覽數:1435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32條 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