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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訟能力」與「辯論能力」之區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5:36:05瀏覽數:963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訟能力」與「辯論能力」之區別

「訴訟能力」與「辯論能力」之區別

*制度目的*
訴訟能力:為保護當事人本人之制度
辯論能力:為使訴訟程序能迅速進行之制度
*意義*
訴訟能力:得以訴訟當事人之身分,單獨進行訴訟行為之能力
辯論能力:在法院實際為訴訟行為所必要之能力亦稱「陳述能力」
*性質*
訴訟能力:訴訟要件
辯論能力:非訴訟要件
*規定*
訴訟能力:§45
辯論能力:未規定。原則上有訴訟能力者,即有辯論能力,例外時,依§208 喪失辯論能力
*欠缺時*
訴訟能力:依§249Ⅰ(4)裁定駁回
辯論能力:法院得排斥其訴訟行為,但若法院默認,則其訴訟行為之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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