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 條(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Ⅰ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Ⅱ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名詞解釋
△糾舉權
監察院尚可對於公務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糾舉案。糾舉與彈劾不同點在於,是追究有必要先行停職或採取其他急速處分的行為。彈劾權重在慎重,糾舉權則重在迅速。除此之外,彈劾與糾舉還有兩點不同,其一為,彈劾案須提案監察委員以外甚他委員9 人的審查(憲增§7Ⅲ),始得成立;糾舉案僅需其他委員3人的審查(監察§19),即可成立。另一為,彈劾案須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而糾舉案則向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提出。
〔許育典,憲法,八版,頁443。〕
憲法名詞解釋 - 糾舉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4:28:06|瀏覽數:5867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97條 糾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