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 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名詞解釋
△均權理論
憲法第107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18 條以下,設有一連串規定劃分中央與地方權限。其標準採取孫中山主張的均權理論,依事務性質區分為全國一致性事務及因地制宜事務,前者屬中央,後者則歸地方。有學者另外認為,在人民主權說的理念之下,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應採同心圓的分配方式,只要地方能處理的事務,即劃歸給地方,中央僅處理地方所不能或不宜處理的事務;只要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能處理的事務,即不應劃歸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此種構想與功能最適理論雖然有相通之處,應能達到合理劃分權限,並保障地方自治權的目標。至於就具體的權限劃分基準而言,則應求之於地方自治之所以存立的理由。因此,權限劃分的指導理念為「地方優先、上升分配」原則。
〔許育典,憲法,八版,頁447。〕
憲法名詞解釋 - 均權理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4:30:48|瀏覽數:1288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107條 均權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