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 條(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Ⅰ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Ⅱ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名詞解釋
△糾正案
彈劾與糾舉係針對公務員個人之行為有所指正,至於公務員所屬機關之行政行為,如有違法不當時,監察院於此亦可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糾正權,共同促進吏治之澄清,如經專設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認定確有其事,即得依法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惟糾正案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僅得促其注意改善。換言之,糾正案本身並無法強制執行,而須借助糾彈權作為其後盾,以貫徹糾正之內容,達成糾正目的。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419~421。〕
憲法名詞解釋 - 糾正案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4:24:41|瀏覽數:844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97條 糾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