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 條(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Ⅰ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Ⅱ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名詞解釋
△彈劾權
彈劾權所追究者,與懲戒權相同,同為公務員的法律責任而非政治責任,但在國外學理及實踐經驗上,兩者仍可作出明確區隔。前者係追究政務官或法官的責任,通常由國會發動;後者則係追究一般事務官的責任,以主管長官自行懲戒為原則,但須以程序保障及司法救濟為配套機制。但在彈劾對象上,並未限定於政務官,連帶造成彈劾案通過後,仍須進入公務員懲戒程序,由公懲會確定制裁效果。
〔許育典,憲法,八版,頁443。〕
憲法名詞解釋 - 彈劾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4:26:23|瀏覽數:618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97條 彈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