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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重大明顯」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4:10:04瀏覽數:1646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11條 「重大明顯」的意涵

第111 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名詞解釋

△「重大明顯」的意涵
行政處分之無效係採重大明顯瑕疵之判斷標準,第1款至第6 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第7 款則為重大明顯之概括規定。又所謂「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不但重大,且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如果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故而,縱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若該瑕疵並非任何人所一望即知,則非屬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第7款所稱有重大明顯瑕疵之無效行政處分。如其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承認該處分之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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