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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處分之撤銷&行政處分之廢止&「其他事由」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4:05:31瀏覽數:982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10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行政處分之廢止&「其他事由」的意涵

第110 條(行政處分之效力)
Ⅰ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Ⅱ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Ⅲ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Ⅳ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名詞解釋

△行政處分之撤銷
指行政處分的內容雖然牴觸法規,但本身情況並非具明顯而重大的瑕疵時,行政機關將此一生效的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原則上溯及的使其失去效力;但是行政程序法第118 條另規範了行政機關得另行訂定失效日期,使該行政處分自該日起向後失其效力。
〔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360~362。〕

△行政處分之廢止
指行政機關將生效的合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原則上自廢止日或是較後之期日起使其失去效力;例外情況是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其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下,行政機關得溯及既往的廢止該行政處分效力。行政處分之廢止,本身就是行政處分,故相對人若有不服,仍可適用行政程序法或是訴願法等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364。〕

△「其他事由」的意涵
因法律上重要事實之發生、因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之主體不存在、或因新的法律行為致行政處分效力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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