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 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名詞解釋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的意涵
係指人民無法從書面行政處分所記載之內容,得知該處分從何而來,例如處分書中未載明處分機關,惟若從行政處分之內容整體觀察或經由解釋,可以辨識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者,仍非無效。
行政法名詞解釋 -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4:07:27|瀏覽數:832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11條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