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 條(私與外國訂約罪)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未經授權而為約定
凡依法應經授權而未經授權擅自與他方就特定事項達成合致之意思內容者皆屬之。其以口頭、書面、電話、電報、傳真,直接或間接之任何形式為之,在所不問。
刑法-名詞解釋 未經授權而為約定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3:26:33|瀏覽數:69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13條 未經授權而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