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 條(毀匿國權證據罪)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
指無製作權而冒名製作不實內容之行為。刑法所稱之偽造,不以偽造之對象真有其物者為必要,故不論係憑空捏造或摹仿真品加以製作,均含括在內。
△變造
指無變更權限而就原物進行局部內容更動之行為,但尚未達偽造之地步。
△毀棄
指對物足致其本體或價值效用喪失之破壞或丟棄行為。
△隱匿
指使人無法或難以發現該物確實所在之藏匿行為。
△國權證據
指依該物之本身或其內容,得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例如:條約書、國界圖或界碑等。
刑法-名詞解釋 偽造&變造&毀棄&隱匿&國權證據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3:32:08|瀏覽數:52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15條 偽造&變造&毀棄&隱匿&國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