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 條(最高利率之限制)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名詞解釋
△最高利率之限制
民法第205 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延欠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又債之更改,固在消滅舊債務,以成立新債務,惟超過限額部分之利息,法律既特別規定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債權人自不能以債之更改方式,使之成為有請求權,否則無異助長脫法行為,難以保護經濟上之弱者。(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簡抗字第49 號民事判例)
民法名詞解釋 - 最高利率之限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2:16:16|瀏覽數:74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05條 最高利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