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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 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4:48:23瀏覽數:1317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79條 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

第79 條(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
Ⅰ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Ⅱ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編按:本條受憲法增修條文第5 條第1 項凍結】


■名詞解釋

△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
一.對人的拘束力: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 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釋185)
二.對事的拘束力: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參見釋188解釋文)因此,大法官解釋的對事效力並不限於具體個案,而及於未來所有的相似案件。
三.從何時生效:釋字第188 號解釋採取「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不同於法律之生效,另外,釋字第188 號解釋採取「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亦不以溯及失效為原則,例外僅溯及適用人民據以聲請之個案。
〔林子儀等四人合著,憲法權力分立,初版,頁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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