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 條(不服經聽證作成處分之救濟)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免除」的意涵
針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明定免除訴願或其先行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程序經濟原則及提高行政效能之立法目的,故該條文所稱之「免除」,係為「應」免除,而非「得」免除。故當事人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若未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而仍提起訴願或為其先行程序之行為,顯已違反首揭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意旨,核其所為即係對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77 條第8 款規定,受理訴願之機關自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免除」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4:13:44|瀏覽數:147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09條 「免除」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