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 條(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方式)
Ⅰ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Ⅱ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名詞解釋
△「依本法」的意涵
係指為作成行政處分(第107 條規定)、訂定法規命令
(第155 條及第156 條規定)或確定行政計畫之裁決
(第164 條第1 項規定),所進行之聽證程序。
△「依其他法規」的意涵
指其他法律、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規定依本法舉行聽
證者而言,尚不包括行政規則。
行政法名詞解釋 - 「依本法」的意涵 &「依其他法規」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4:06:25|瀏覽數:949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04條 「依本法」的意涵 &「依其他法規」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