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 條(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
I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Ⅱ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供給軍需之契約
舉凡契約內容涉及軍事需要事務或物資之提供,即謂之,並不限於槍枝戰藥之供給,有關飲食物品或特定軍事設施工程之契約亦包括在內。
刑法-名詞解釋 供給軍需之契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3:34:19|瀏覽數:613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08條 供給軍需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