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 條(剌探搜集國防秘密罪)
I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刺探
以得知秘密為目的之任何探測手段,均得謂之刺探。
△收集
以取得秘密為目的,任何搜得持有之手段,概稱收集。
刑法-名詞解釋 刺探&收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3:37:29|瀏覽數:74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11條 刺探&收集